臺灣人口學會會章

四十八年八月十六日成立大會通過
六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會員大會修過
七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第八條及增列第二十九條並報奉內政部七十三年十二月五日台內社字第二七九○八二號函核准
七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會員大會修正
七十五年一月十日會員大會修正
八十年一月二十七日會員大會修正
八十年二月二十三日依內政部民國七十八年一月編印「動員戡亂時期人民 團體法」規定修正並報奉內政部八十年三月十一日台(80)內社字第907572號函核准
八十五年三月十五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第一條並報奉內政部八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台(85)內社字第8528213號函核准
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會員大會修正
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會員大會修正
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會員大會修正
一○九年九月十九日會員大會修正
一一○年四月二十四日會員大會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台灣人口學會。
    第二條 本會以闡揚人口學理促進人口行政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總會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究人口問題
      (二)研議人口政策
      (三)介紹人口行政制度
      (四)研討人口查記方法
      (五)研究人口統計技術
      (六)編譯人口問題書刊
      (七)推廣人口知識
      (八)聯絡國內外有關之學術團體
 
第三章 會員及名譽會員
     第五條凡贊同本會宗旨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二)曾從事有關人口行政、人口教育或人口統計工作三年以上者
      (三)有關人口學術之專門著作者,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會員或永久會員。大專院校在學學生得參加本會為學生會員。
     第六條 凡贊成本會宗旨,並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中外人士,經理事會提名通過聘為本會名譽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會章及履行本會決案之義務。
     第八條 會員每年繳納會費新臺幣一仟元,學生會員每年繳納伍佰元,永久會員會費為新臺幣一萬元,一次繳納。
     第九條 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動議權、決議權及其他應享權利;準會員除不具選舉權、被選舉權與決議權外,其他不受影響。
     第十條 名譽會員得應邀出席本會會員大會及參加各種學術講演或討論會。
 
第四章 入會及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時須填具入會志願書。
     第十二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破壞本會信譽確有證據者,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喪失會籍
     (二)連續不繳會費達二年者,暫停會籍;連續三年不繳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自動請求退會應通知並聲敘理由送本會理事會辦理。
 
第五章 組織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關,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並由監事會執行監察任務。
     第十四條 本會設理事會監事會,由全體會員選舉理事一十五人,監事五人分別組織之,理監事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監事之選舉必要時得採用通訊選舉方法。每屆理監事之改選,授權理監事會提出理監事候選參考名單。
    第十五條 本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綜理會務,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理監事聯席會議之主席。
    第十六條 本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召集監事會議及執行會議決議事項。
    第十七條 本會置候補理監事各若干人,其名額不得超過監事三分之一,遇理監事出缺時順序遞補。
    第十八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秉承理事長處理一切日常會務;秘書及幹事若干人,承秘書長之命令分別辦理本會日常會務。均由常務理事會聘請本會會員充任得酌支交通費。
    第十九條 理事會因事實上之需要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各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會推選之;委員若干人,由主任委員提請理事會聘定之。各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委員之任期均為二年,各種委員會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另定之,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第二十條 理事會於必要時得酌量雇用有薪給之書記若干人,助理文書會計及編輯等事務。
    第二十一條 本會得置名譽理事若干人,由理事會提名經會員大會通過後聘請之。
 
第六章 會議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年會及臨時大會兩種:
     (一)年會每年舉行,其地址、日期由理事會決定之。
     (二)臨時大會由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監事會函請、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集之。
    第二十三條 會員對大會如有提案,須經二人以上之連署,並於會期一週前提交理事會,以便列入議事日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會每六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本會監事會每六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章 經費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以徵收會員會費為原則,必要時得向有關機關請求補助或接受捐助。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會應於年度開始前及終了後,分別編造全年度預算表及決算表送監事會審查,並提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請內政部備查。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章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理事會或會員十人以上之提議,經會員大會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之決議修改之。
    第二十九條 凡贊成本會宗旨之機構,得由本會邀請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之會費每年參仟元。團體會員得派一人為代表其應享之權利與本會會員同。
    第三十條 本會萬一解散時,剩餘財產應歸屬本會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經內政部核准備案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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