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年九月十九日會員大會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台灣人口學會。
第二條 本會以闡揚人口學理促進人口行政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總會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究人口問題
(二)研議人口政策
(三)介紹人口行政制度
(四)研討人口查記方法
(五)研究人口統計技術
(六)編譯人口問題書刊
(七)推廣人口知識
(八)聯絡國內外有關之學術團體
第三章 會員及名譽會員
第五條凡贊同本會宗旨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二)曾從事有關人口行政、人口教育或人口統計工作三年以上者
(三)有關人口學術之專門著作者,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會員或永久會員。大專院校在學學生得參加本會為學生會員。
第六條 凡贊成本會宗旨,並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中外人士,經理事會提名通過聘為本會名譽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會章及履行本會決案之義務。
第八條 會員每年繳納會費新臺幣一仟元,學生會員每年繳納伍佰元,永久會員會費為新臺幣一萬元,一次繳納。
第九條 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動議權、決議權及其他應享權利;準會員除不具選舉權、被選舉權與決議權外,其他不受影響。
第十條 名譽會員得應邀出席本會會員大會及參加各種學術講演或討論會。
第四章 入會及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時須填具入會志願書。
第十二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破壞本會信譽確有證據者,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喪失會籍
(二)連續不繳會費達二年者,暫停會籍;連續三年不繳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自動請求退會應通知並聲敘理由送本會理事會辦理。
第五章 組織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關,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並由監事會執行監察任務。
第十四條 本會設理事會監事會,由全體會員選舉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七人分別組織之,理監事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監事之選舉必要時得採用通訊選舉方法。每屆理監事之改選,授權理監事會提出理監事候選參考名單。
第十五條 本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綜理會務,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理監事聯席會議之主席。
第十六條 本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召集監事會議及執行會議決議事項。
第十七條 本會置候補理監事各若干人,其名額不得超過監事三分之一,遇理監事出缺時順序遞補。
第十八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秉承理事長處理一切日常會務;秘書及幹事若干人,承秘書長之命令分別辦理本會日常會務。均由常務理事會聘請本會會員充任得酌支交通費。
第十九條 理事會因事實上之需要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各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會推選之;委員若干人,由主任委員提請理事會聘定之。各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委員之任期均為二年,各種委員會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另定之,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第二十條 理事會於必要時得酌量雇用有薪給之書記若干人,助理文書會計及編輯等事務。
第二十一條 本會得置名譽理事若干人,由理事會提名經會員大會通過後聘請之。
第六章 會議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年會及臨時大會兩種:
(一)年會每年舉行,其地址、日期由理事會決定之。
(二)臨時大會由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監事會函請、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集之。
第二十三條 會員對大會如有提案,須經二人以上之連署,並於會期一週前提交理事會,以便列入議事日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常務理事會每一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均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本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常務監事會每一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均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章 經費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以徵收會員會費為原則,必要時得向有關機關請求補助或接受捐助。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會應於年度開始前及終了後,分別編造全年度預算表及決算表送監事會審查,並提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請內政部備查。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章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理事會或會員十人以上之提議,經會員大會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之決議修改之。
第二十九條 凡贊成本會宗旨之機構,得由本會邀請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之會費每年參仟元。團體會員得派一人為代表其應享之權利與本會會員同。
第三十條 本會萬一解散時,剩餘財產應歸屬本會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經內政部核准備案後施行,修正時亦同。